在我国民法典体系视阈内,尽管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属性,并且同时具有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因素,但总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仍旧同私法人与营利法人更为接近。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非纯粹的私法人与营利法人,但却更宜被视为具有私法人与营利法人属性的“准营利法人”,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类推适用营利法人规则。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部分公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因素,故而部分营利法人规则应当被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则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