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包括无效说、可撤销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有效说在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的实现、维护股权转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自治、保护受让人利益等方面,更为合理。通过对《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股权转让的限制的分析,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且与股权转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方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均不含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