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实施对落实“污染者付费、损害者担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仅依赖以磋商和诉讼为基础建构的二元纠纷解决制度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需要,并且该制度用于办理标的额较小、事实理由比较单一的案件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弊。因此,应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解决制度,为后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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