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重人格患者集多种人格于一身,各人格相对独立,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主体。当多重人格患者实施了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时,不可简单地将其与普通的精神病患者一样对待。我国现有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不足以正确评价多重人格患者的犯罪行为,应引入人格刑法论,在定罪中充分考虑人格要素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结合刑罚的目的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刑事责任的探讨,来理解多重人格患者的刑事责任,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和宽严相济理论,对多重人格患者苛以正确的刑罚裁量,并借鉴国际司法实践经验,采取保安处分消除犯罪人格,以此保障多重人格患者的合法权益。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