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犯罪的基本形态属于危险犯。从类型划分上看,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既包括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也包括对人的危险犯和对环境的危险犯,同时包括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德国环境刑法对危险犯的规定折射出刑法的早期化干预、较为彻底的责任主义、刑法的明确性、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并置等理念。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我国当前情况下,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立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