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现行规范由于位阶效力和规范对象等原因,在适用上存在争议。《九民纪要》的出台,为私募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思路。传统观点上的私募保底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存在逻辑不足,私募保底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可能带来系统性负外部性。对于类似私募保底条款的金融创新,司法不可僵化应对,亦不可依附于监管,而是应从已有的法理本源上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合法性、违法性基础上统一司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