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是大湾区合作建设发展深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大湾区法治建设一体化的必然选择。面对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差异较大、政策法规体系性不强、部分政策法规地域特色不明显、立法协调操作程序不完善及政策法规协同性评估制度设计不足等困境,需要围绕创新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的制度内生动力、打造系统性强协调性高的大湾区法律体系、加强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的自身区域特色、规范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协调操作程序、建构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的协同性评估制度及其创新性互动实施制度等六个方面,加强大湾区的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的可行性,以期实现大湾区法治建设一体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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