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347个行政合同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实务中目的论、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无优益权成为广泛使用的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但在个别案件中,判断方法略显简单。修法后,可直接采用主体说作为划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就效力部分而言,实务中对行政合同效力的判断模式并未超越民事合同效力判断的框架,只是在细部体现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影子,未来应发展出更精细化的效力判断理论以应对实务需求。就判决类型而言,修法后除了新法中明确针对行政协议的几个判决种类,仍然可以沿用确认判决、撤销判决或履行职责判决等判决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