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中,各协同保护主体间形成了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主导、平台协助、行业协会商会补充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协同治理关系。平台扮演着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者”、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协助者、维权和参与侵权纠纷途径的提供者等角色。在这一格局中,平台存在着因法律地位争议、私权属性和实践中自治空间受限引发的主体地位不清等问题,以及因内在动力的不足和不实质性地介入纠纷的解决而导致的作用发挥受阻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自治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的完善,应当明确平台的自治主体地位和私权属性,厘清平台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关系,赋予平台纠纷裁定权,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将强制性法律约束与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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