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供给侧”的结构性要素,应把构建新时代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主要的“检察产品”,纳入“社会公共产品”范畴加以思考谋划,能动履职,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刑事和解、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进公开听证、企业合规等治理手段系统性结合起来,促进解决轻罪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机制问题;通过治小罪防大害,推动综合治理;通过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人民关切;推动检察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