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公民在食品安全法上的权利遭受特定主体非法侵害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有权机关就是否对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保护所做出决定的行为规则总和。它是一种覆盖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全过程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所享有的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予以全部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对公民权利遭受多元主体侵害时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应当以公民权利受到其他主体行为侵害为标准来设计权利救济制度。据此,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可以分为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针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主体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以及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害行为的救济制度。行政法建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依据在于:《食品安全法》为之提供了隐含的规范依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是充分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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