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3号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振殿、马群凯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村庄内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约60吨的废酸液。废酸液先被储存于废水池内,其间存在明显的渗漏迹象,渗漏的废酸液对废水池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后废酸液又通过排水沟被排入村北消水河,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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