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提高办案质量,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做出了大量努力,但在"流水作业"式刑事诉讼构造的制度下,仍然具有进一步改造空间。本文认为可以将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达确实、充分标准的认罪认罚案件,决定批准逮捕或无逮捕必要不捕后,直接进入审查起诉程序,不再回归侦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