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产权房"的泛滥暴露出我国土地用途管制面临的正当性危机。共同体内实现人性尊严的需要与社会国的应有使命,提供了政府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正当性来源,而在中国既定的土地公有制的制度背景下,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正当行使还必须能够确保国家对土地的有秩序许可转让与个人合理分享土地使用权,以实现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国家对小产权房的简单禁止并不是一项良善的管制策略,应当根据农村土地的用途有疏有堵,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同用途农村土地的转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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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