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在制度供给层面顺应了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制需求。该类型化条款在司法运行层面主要有“独立适用”“二元并存适用”“三元混合适用”三种模式。司法实践中,现有类型化条款在规范适用结构上面临“泛化”与“虚化”困境,在规范适用逻辑关系上呈现明显对立性,在规范适用构成要件解析上缺乏一致性。寻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司法适用的优化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明确兜底条文适用解释的同质性、厘清列举条款适用对象的指向性以及凸显宣示条款适用功能的区分性,明晰不同规范适用的具体定位;二是采取“二元协作评价路径”以厘定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外部逻辑关系;三是构建起“前置的竞争关系+合法的竞争利益+特定的竞争行为+多元的竞争损害+合理的竞争抗辩”的统一规范要件适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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