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法制部门监督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公安法制部门监督机制呈现出监督内容广泛化与监督方式网格化特征。此种全面性监督机制虽能在管理效果与办案效果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自我监督和重复监督现象较突出、形式化监督居多、监督全覆盖于法无据等问题。这套机制的形成既受到国家与社会对公安刑事执法质量提出新要求的影响,也与公安刑事执法改革的技术性保障条件渐趋成熟有关。然而,从整体上看,全面性监督机制运行过程容易引发监督全面性与办案经济性的悖论、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的效果不平衡及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与有限性的张力等问题。从长远观之,公安法制部门的全面性监督应向法治化监督转变,即监督主体从混合式走向类型化,监督内容从整体性转向层级化,监督方式从密集型达致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