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创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以来,一方面,学界对我国环境诉讼体系的实践发展持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又为该体系支离的现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补充。结合风险社会的特点,国家环境行政权的强化与环境责任负担的增加,应为当代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亦必须通过确立以环境行政诉讼为主体的司法机制予以加强。个人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也应成为环境法诉讼体系的突出特点和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