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医药行业中,私人经济与公共利益交叉程度高,同时涉及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领域,部分适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原则。其涉及市场机制的部分,可能会触动反垄断调查。医药实体行为或业务的性质,是界定该行为或业务是否适用市场机制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反垄断法》适用性的标准。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会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竞争分析的路径方面与传统医药行业案件不同。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医药行业与互联网平台的结合都适用双边市场理论,决定双边市场理论适用性的标准是医药实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处理互联网医药行业垄断案件时,需正确区分两个关系: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的关系、医药实体与互联网平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