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