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过失犯设置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一前置行政规范违反要件,对前置行政规范的定罪路径依赖和虚置前置行政规范违反要件,走向两个极端却均可能造成交通过失犯"泛入罪化"。前者以事实层面的行政违反行为取代规范论上的注意义务违反,导致注意义务违反丧失应有的过滤效能;后者舍弃前置法源性要素,借以扩张注意义务渊源多元化处罚边界。克服"泛入罪化",应对行政规范进行限缩解释以消除前置不法,并构建行政义务违反与注意义务违反二分机制,剔除不具备注意义务违反性的行政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