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季卫东在讨论法律程序的意义时提出了“新程序主义”的主张。按照这一范式,不仅监管机构在处理价值观的多样性时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而且必须负责促进这些不同立场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在对话、理解、合法化和建立共识方面。并且,任何决定,只要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除了国家机构作出的专业判断外,都应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自由交流意见。换言之,沟通和自治是支撑这种建立共识的制度化机制的两大支柱。那么,“新程序主义”究竟“新”在何处?这一点在学界也一度引发争论,本文希望从阿伦特所提出的“显现空间”命题,将法律程序放置在一个更加广泛的社会空间背景之中来加以考察,由此来彰显法律程序在凝聚共识、促进社会沟通这一维度上的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