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担保制度的发展,非典型担保和其他带有担保性质的法律关系逐步涌现,但对于抵押与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非典型担保以及带有担保性质的法律关系中的流质约定,其效力如何,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亦未形成一致定论。司法审判中,法院对流质条款的适用比较谨慎,一般采用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手段排除禁止流质规定的适用。流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不应全盘禁止。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于流质约定,法律应当采用许可主义,但应当设置一定的限制与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