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性司法解释以及所表征的准立法特征已成为当前的普遍趋势。但是,因其脱离具体的条文及关联个案而不符合《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一解释对象的要求。同时,从历史、体系解释、法理层面分析可知,做出抽象性法律解释案是《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权力。因此,尽管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相当的工具理性,但在合法性评价上还需高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