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据补强是在需以直接证据"孤证"定罪,但针对"孤证"的法庭质证缺失或不充分而导致"孤证"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用以确保"孤证"具有真实性的一种诉讼机制。它的功能在于弥补法庭质证在审查直接证据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不足,而不是提供一种可替代法庭质证的证据真实性审查方式。我国由于法庭质证存在诸多不足,有进一步健全刑事证据补强规则的必要。被告人口供由于不能对之进行对抗性质证,需要证据补强;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一般无需证据补强,但在这些证据未经法庭质证或法庭质证不充分,且属于"孤证"时,需要证据补强。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口供仍然需要证据补强,但可采取书面调查方式对之进行补强。为确保适用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口供切实得到补强,一方面应对现有的书面调查方式进行细化规定,另一方面应增设促使法官积极调查核实被告人口供与补强证据的激励措施与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