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不同的立法模式出发,结合立法及实践,主张我国采取灵活的分离主义的立场,将营业执照所代表的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区分开,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变通——只在特殊领域中以经营资格的取得为主体成立的先决条件,二者适当结合。明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有利于在实践中确定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保证交易秩序,促进商业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