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债务加入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方式日益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债务加入未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责任承担形式、第三人抗辩、第三人追偿等方面存在争议。文章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且第三人抗辩仍应当以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限为主,但是要区分具体情形,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当得利或以债权人地位来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