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在促进金融创新与防控刑事风险中寻求平衡,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保持合理的限度:在立法方面,应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总体指导原则,让前置法与刑法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对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重新审视与调整;在司法方面,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总体制约机制,恪守二次违法性理念,采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入罪标准,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