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又称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经过了长期的修改和审议,《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终于顺利通过,正式亮相在众人面前。将这一大原则写入民法总则部分,对当代民法的做出了重大的发展和创新,一方面是对当今社会现实需要的回应,另一方面也是民法社会化、生态化的体现。本文将会围绕这一原则展开论述其在民法中的价值体现与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