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由原先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不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的修法精神体现了环境刑事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以更加严厉的姿态打击和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经济利益诱惑大、惩处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污染环境犯罪仍然多发。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单一、调查取证难度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鉴定司法属性判定难等难题困扰司法机关。为此,要通过强化警示性法制教育、拓宽犯罪线索来源、从重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规范检测检验鉴定的司法性、运用"两法衔接"规范取证工作机制等举措,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惩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