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对诊所学生和当事人赋能为目的的法律赋能诊所教育,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呈快速发展的趋势。对该教学模式进行有效评价,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学主体、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内容同传统的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的区别。赋能特征是法律赋能诊所教育评价机制构建之基石。其评价机制应当以"两个中心主体、一个基本权能"为目标,以赋予学生能力、赋予当事人能力为维度,注重评价时机的适切性,细分各项内容的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