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到了"逐利违法"一词,为了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逐利违法"的危害性和便于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判断和使用,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逐利违法"进行重构性解读。由于"逐利违法"的构成要件与刑法学中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因此可以把"法"视为犯罪客体、把"利"视为犯罪客观方面、把"逐利人"视作犯罪主体、把"逐利动机"视作犯罪主观方面予以研究。

  • 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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