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我国的通说虽然立于主观说的正确立场,但过于概括模糊。在近来出现的判断自动性的两种新倾向中,规范的观察法从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出发是可取的,但其本身不应成为独立的判断标准;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的思路则不具有合理性。自动性的判断应当符合中止犯的立法本意,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切入,核心是判断是否是"出于自己意志"的自愿放弃,对此可视犯罪代价有无升高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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