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CAS14)规定,交易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融资便利的情况下,当销售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同,但销售方在现收、分期收款、期末一次性收款三种付款方式下对应的会计处理,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是否存在会税差异,对于存在的差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通过对比分析三种付款方式,为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思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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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