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期妥善解决《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其中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成为最大的亮点,尤以第五条确立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获誉颇丰。但该制度仅止步于逻辑体系之美的搭建,而缺少对制度功能独立性与有效性的落实,即未正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独立效果的缺失。注重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裁判效果的规制与落实,并在利益衡量原则下引入并细化瑕疵决议治愈制度,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