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证明标准如何确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观点,该问题受到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关注。从借鉴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化理论和多元化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多元化公证证明标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证明标准的选择;二是对证明事项的分类;三是各类证明事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法律行为和事实问题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事实问题而言,对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