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配套立法工作,首先应明确立法的逻辑起点和立法的目的,同时,应当将以该法为基础、以老龄政策为指针、以老龄立法为主导作为我国今后配套立法的基本理念。《老年法》配套立法的基本类型应包括三类,即制定实施《老年法》的实施条例、细则或者办法;基础性的涉老法律;就《老年法》某一具体条文或制度的实施予以专门立法。当前,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六个方面的配套法规都存在短板,均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