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将生存配偶与列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时规定同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一般情况下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继承制度。时至今日,现行《继承法》中关于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粗略规定早已经无法对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继承权纠纷进行明确而合理的指导,若不对其进行修改,则会造成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无法可依的窘局,不仅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深入思考和完善对我国当前以及今后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有着十分重要且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