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传统法教义学研究的局限,中国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一直难以消解。争议主要集中于单一模式与混合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选择。传统法教义学研究中的政策学与体系论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形成物权变动理论的共识。英美法系并无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权概念代之。英美法基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微观视角,为全面理解物权变动的相关理论提供了一个视角,为破解既有争议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借助法经济学研究工具,单一模式符合法律供需平衡、法律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基本规律;形式主义符合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的经济学基本规律。结合法律思维与经济分析两种路径,物权变动模式以单一模式为较优选择。在单一模式之下,理论上以物权形式主义的单一模式为最优,在中国既有立法情境中则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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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