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借鉴其他国家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基础上,我国法院通过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构建,开始践行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的探索。这一新机制有利于统一环保案件的司法尺度,从而有效地加强环境保护,但其审判的受案范围、管辖权和人员组成等方面仍然要受到现行相关法律的制约。因此,在新机制探索的过程中必须要不断探寻适合其生存和发展的法律环境。

  • 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