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高度自动化驾驶技术也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冲突和疑问。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侵权中,侵权主体难以确定。高度自动驾驶的汽车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而运行利益并不是完全由汽车保有人享有,且运行支配能力也无法完全由保有人掌控,因而汽车保有人不是完全的侵权责任主体。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服务商由于有一定的运行利益和较大的汽车运行控制权,则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出于技术发展和利益平衡考量,服务商责任不宜过大。建议采取无过错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来分担责任,并引入"强制替代赔付机制"尽快弥补受害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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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