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制度正式为法律所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无疑有很多优点,当然也有很多弊端。如小额诉讼如何保障信赖问题,如何保证其在司法救济与权力保障方面达到平衡。在剖析完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后,才能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立法和实践。对于非诉讼解决机制,我们国家在立法层面上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