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对于《拜杜法案》,是由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于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的法案条例。从《拜杜法案》的内容来看,其适用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产生的发明,例如申请专利、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成果等。由于该法则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我国建立了"拜杜法则",并进行了有效运行,但同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课题围绕拜杜法则运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启示,以期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提供有效价值建议。对于《拜杜法案》,其核心为:财务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遵循"谁创造,谁享有"的原则[1]。基于主体层面分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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