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