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6条和37条是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的规定,大部分学者研究其复效问题,而对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鲜有研究。《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文拟对保险合同中止问题,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适用条件、效力中止后的保险合同性质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要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