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的下移是提升地方环境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地区差异的区别立法是符合当前环境保护理念的立法模式。但是,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设区的市人大无法主导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和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备而不审、审而不言的监督缺位问题尤为突出。通过提升地方人大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研究提高地方环保立法质量和保障监督的风险防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