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秉承了传统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核心是在利益联系的范围内限制提起诉讼主体的资格范围,防止非直接利益联系人无节制地提起诉讼从而造成滥诉。该理论在私益诉讼中固然能够节约诉讼资源,防止滥用诉权,但是一旦进入公益诉讼领域,客观上就会对公益诉权的保障、提起公益诉讼的便利形成障碍。因此,为了体系性、有的放矢地构建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本文从公共利益的现实性出发,从个人代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三者作为诉讼主体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局限性进行全面分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改进提供理论建议和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