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私合作中,政府享有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强制执行和制裁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预防纠纷发生,但应遵守法律限度,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权益。在实践中,存在政府超越限度行使行政优益权的现象,表现为招标阶段侵犯社会资本方的公平竞争权、不履行行政允诺、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为实现公共利益,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定限度,并通过管制、规制、监督和评估等方式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