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现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运行机制陷于功能定位不明晰、审查基准和准入标准不明确、激励与反馈程序不完备的困境。制度设计难以确保提请要求主体的积极性和启动程序的充分性。通过明确备案审查特有的功能,构建申请登记制的启动要件,确定有效性、合法性与比例原则的审查基准,完善审查程序和路径,与其他监督方式形成联动机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地方人大监督功能,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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