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及法律秩序等显著客观诉讼特点,明显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的主观特征,其程序条理主要体现在起诉条件的实体审查、受案范围的扩大、违法性审查范围的扩大、诉前程序的结果导向等方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内在行政法理与其客观属性互为表里,内在行政特性及其制度功能决定了该制度的客观诉讼特征。由于实践中仍存在生态环境责任归因错位、公益诉讼利益获得主体有争议、诉前程序忽略了行政提前介入、司法程序中忽略了行政监管等制度罅隙,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应遵循环境治理的客观规律,建立以行政为主导、多元参与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应防止司法越位,注重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功能的充分发挥;细化秩序维护的裁判类型,在程序完善方面还原与强化该制度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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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