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可避免会造成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平衡结构的失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不仅会使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也与民事诉讼的本质根本背离。回归到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检察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权能基础缺失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否真正具有合理性,仍面临来自其自身性质、权能限制、程序公正等诸多方面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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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